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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的幾點思考
作者:南京科進 瀏覽:125 發布時間:2016/8/23 14:00:55 提到醫療機構藥械監管難題,食藥監管執法人員的共識是:點多、面廣、人少,機制未完全理順,法規不健全,處罰力度小……筆者所在局2012年成立了醫療機構藥械監管處,經過4年的摸索實踐,發現醫療機構藥械監管中存在諸多問題亟待完善。
問題
藥械使用環節監管機制仍未完全理順。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:一是監管人員嚴重不足。醫療機構藥械監管人員需要具有藥品監管經驗、器械監管方法、制劑生產專業知識、檢驗試劑使用細節、法律法規熟練運用等多方面知識儲備,而現行食藥監管體制下,監管隊伍結構復雜,人員素質參差不齊,再加上點多、面廣、人少等原因,使得藥械使用環節監管乏力。以筆者所在市主城區為例,負責醫療機構藥械使用監管的人員4~6人,而各級醫療機構總計621家,監管人員嚴重不足。
為此,不得不采取“與區衛生局執法委托”、“與市公安局聯合執法”、“與市醫保合作規范”等方法,進一步保障藥械使用環節安全。
二是許可與監管相分離。雖然監管人員短缺、行政相對人繁多,然而影響藥械使用環節監管的最大難題,筆者認為在于許可與監管的分離。根據《行政許可法》規定,本應該是“誰許可、誰監管”。但當前的醫療機構,都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許可,食藥監管部門負責藥械使用環節質量監管,這就易出現抓而無力、治后反彈、手段短缺等諸多難題。
三是重醫輕藥意識較濃。在基層日常監管中,筆者發現一些醫療機構負責人多數存在濃重的重醫輕藥、重藥輕械意識,對于藥械采購、倉儲等行為僅存在于“保障供應”的層面上;針對藥械倉儲面積不達標、藥械養護不規范、人員設置不到位等問題不重視,這就形成了抓而不死、管而不嚴的監管難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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