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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械包裝標識的內容有何講究?
作者:南京科進 瀏覽:215 發布時間:2016/7/28 14:09:22 作為器械企業,既要滿足產品市場營銷及客戶的需要,更要符合醫療器械法規的紅線要求,醫療器械的包裝標識也是藥監部門監管的重點監管的內容之一。
如何正確理解醫療器械及其包裝標識的要求,明碼標價、二維碼、相關代言人等內容能否體現,尺度如何把握,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:
一、醫療器械包裝標識的基本要求有哪些?
醫療器械分為:有源類醫療器械、無源類醫療器械(無菌器械、非無菌器械)、體外斷試劑;其醫療器械標識從外包裝、內包裝、產品標識會有部分的差異,但總體都要符合最新的《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》(局令第6號)及其相關標準的基本要求。
包裝標識、標簽內容應當使用中文,中文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范。標簽可以附加其他文種,但應當以中文表述為準,醫療器械標簽中的文字、符號、表格、數字、圖形等應當準確、清晰、規范。應起到正確引導用戶使用、操作為目的,讓用戶清楚的了解產品及其操作注意事項,而不能是以企業宣傳為目的,夸大使用效果,采用敏感字眼來誤導使用者。
(一)依據法規,醫療器械包裝標識應體現哪些內容?
1)產品名稱、型號、規格
注:產品名稱應當清晰地標明在標簽的顯著位置;軟件類產品還應有軟件發布版本;2)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、住所、聯系方式,進口醫療器械還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名稱、住所及聯系方式;
3)醫療器械注冊證編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;
4)生產企業的名稱、住所、生產地址、聯系方式及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,委托生產的還應當標注受托企業的名稱、住所、生產地址、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生產備案憑證編號;5)生產日期,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;
注:無菌器械應注明滅菌批號;
6)電源連接條件、輸入功率
注:有源類器械適用;
7)根據產品特性應當標注的圖形、符號以及其他相關內容;如:滅菌標識;儲存期限標識;
8)必要的警示、注意事項;
9)特殊儲存、操作條件或者說明;
10)使用中對環境有破壞或者負面影響的醫療器械,其標簽應當包含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;11)帶放射或者輻射的醫療器械,其標簽應當包含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。
注:特別是有源類器械或其他由輻射情況的器械,如:電離輻射;
二、常見問題解答
(一)對于特殊類器械,其內容無法詳盡時,如何做?
醫療器械標簽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,至少應當標注產品名稱、型號、規格、生產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,并在標簽中明確“其他內容詳見說明書”。
(二)包裝標識上不得出現哪些內容?
依(局令第6號)中第十四條的規定,醫療器械標簽不得有下列字眼及內容:
1)含有“療效最佳”、“保證治愈”、“包治”、“根治”、“即刻見效”、“完全無毒副作用”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;2)含有“最高技術”、“最科學”、“最先進”、“最佳”等絕對化語言和表示的;3)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;
4)與其他企業產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較的;5)含有“保險公司保險”、“無效退款”等承諾性語言的;6)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、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;注:醫療機構、科研單位、明星、軍隊、政府單位等;7)含有誤導性說明,使人感到已經患某種疾病,或者使人誤解不使用該醫療器械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,以及其他虛假、夸大、誤導性的內容;8)法律、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;
注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及其它相關法規、指導原則、行業標準中特別規定的內容;(三)作為以市場為銷售目的其他內容如何把握?
通常產品出于市場營銷、招投標及客戶的特殊要求,可能會在包裝標識上加入一些特別的信息,如:價錢、二維碼、代言人等信息,那么此內容可否體現,如何做才能達到合規呢?
1、產品價格:作為器械,是否需要在包裝上體現產品價格,這由企業自行決定,如體現,應與實際一致,同時應滿足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規定,如屬于醫保類產品,還應符合醫保定價的標準;2、二維碼:在局令6號及相關法規中并未規定此內容不得出現,但掃描后的鏈接的信息內容應符合法規的要求;3、相關代言:在局令6號
中明確規定不得出現“利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、形象作證明或者推薦的”;同時最新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十六條之(四)明確規定:“不得出現: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、證明”。故對于明星代言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名義的證明等形式,都是不符合要求的,應慎用;4、標識中其它的廣告內容應符合《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》、《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的要求,并按相關的流程辦理醫療器械廣告備案,經獲得廣告批文后,方可體現。
三、若是違反廣告發布標準后的處罰措施?
包裝標識內容違反廣告發布標準及要求的,依據《醫療器械廣告審查發布標準》(局令40號)第十七條之規定:
違反本標準規定發布的廣告,構成虛假廣告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,依照《廣告法》或者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。
違反本標準第三條、第四條等規定發布的醫療器械廣告,依照《廣告法》第四十一條處罰。
違反本標準其他規定發布廣告,《廣告法》、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有規定的,依照《廣告法》處罰;《廣告法》、《反不正當競爭法》沒有具體規定的,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發布者,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,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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