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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闖器械質量紅線“將重罰”
作者:南京科進 瀏覽:94 發布時間:2016/4/6 10:09:25 4月1日起,安徽省境內的醫療機構等單位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不能再“任性”啦!以省政府266號省長令公布修訂的《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正式施行,對醫療機構等單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采購、收貨、驗收、貯存、養護、維護、調劑、使用等作出了新的規定。
為藥械使用“套籠頭”
據悉,該《辦法》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、血站、單采血漿站、康復輔助器具適配機構(以下統稱使用單位)藥品、醫療器械的使用,以及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的監督管理。
《辦法》明確規定,使用單位應從具有藥品、醫療器械生產或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、醫療器械;應指定內設機構或人員統一采購藥品、醫療器械,其他機構或人員不得自行采購;以招標投標方式采購藥品、醫療器械的,應接受食藥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督;采購藥品和醫療器械時,要查驗、索取供貨方有關資料,建立采購檔案;收貨時,應查核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運輸方式、時間和溫度控制情況,對照隨貨單票,逐一核對購進的藥品和醫療器械;對藥品和醫療器械的驗收,應作出真實、完整的記錄。
擅闖紅線“將重罰”
該《辦法》規定,使用單位應對貯存的藥品、醫療器械定期檢查,對貯存藥品、醫療器械的溫度、濕度進行監測。檢查、監測情況,應予以記錄。對檢查發現的過期、失效、變質、霉爛、蟲蛀、破損、淘汰的藥品和過期、破損、失效、淘汰的醫療器械,使用單位應立即封存、登記,并按有關規定報告、處理。使用單位從不具有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、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、醫療器械的,由食藥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違法購進藥品、醫療器械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。
轉讓捐贈“有說法”
《辦法》對醫療器械轉讓、捐贈行為進行了規定,即使用單位之間轉讓、捐贈處于在用狀態的醫療器械,轉讓方、捐贈方應當確保所轉讓、捐贈的醫療器械安全、有效,向受讓方、受贈方提供產品合法證明文件、產品說明書,移交醫療器械使用期間檢查、檢驗、校準、保養、維護記錄的復印件。轉讓、捐贈的醫療器械,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,并經受讓方、受贈方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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